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卞丽影,女。被执行人尹旭,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卞丽影与被执行人尹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尹旭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卞丽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成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鹤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