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保30号原告刘娟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娄得金、杨清,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必香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美芬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施小军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娟与被告刘必香、林美芬、施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必香、林美芬、施小军银行存款2237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孔令涛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支路2号(原连江中路东侧与曙光支路交叉处)百联大厦11层03办公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FZ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必香、林美芬、施小军银行存款2237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物即孔令涛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街道××支路××(××路东侧与曙光××路交叉处)百联大厦11层03办公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FZ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智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文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