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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366号

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海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366号原告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滦平镇北山新区金色阳光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少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诺,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俊玉,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红,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海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海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慧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安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