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2民初693号

黄家海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家海,刘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693号原告黄家海,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刘超,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家海与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韧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司法救助申请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