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262-1号
原告:马其发,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葛会民、高新灵(实习),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广钦,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马其发与被告马广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且被告马广钦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马其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马广钦在(2014)涡民一初字第01100号民事调解书中所享有的执行款13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马其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广钦在(2014)涡民一初字第01100号民事调解书中所享有的执行款13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担保人张振峰所有的车牌号为皖SWY7**起亚牌小轿车一部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柯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纪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