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抗10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永贵,男,194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桐城市新渡镇新安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桐城市。
负责人:程天顺,该村村委会主任。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桐城市新渡镇新安渡村团结村民组,住所地桐城市。
负责人:李齐东,该村民组组长。申诉人李永贵与被申诉人桐城市新渡镇新安渡村民委员会、桐城市新渡镇新安渡村团结村民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桐民一初字第01844号民事判决,李永贵不服,上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回上诉。2014年9月2日,李永贵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宜民申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其再审申请。。李永贵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6日以庆检民(行)监(2015)3408000003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石庆明
审 判 员 丁绍福
代理
审判员 杨 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梅 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