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1073号
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68号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惠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罡升,该公司职员。
被告:胡志明。
被告:胡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志明、胡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林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