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正刑初字第392号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5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0月6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5年10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日经正阳县人民法院决定,由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洁、代理检察员袁子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1日12时许,在正阳县寒冻镇寒冻街北朱某甲草场内,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草场内的抓草机在草场厂房内堆放花生秧,在驾驶抓草机倒车的时候,轻信倒车不会撞到人,没有下车查看,致使抓草机右车轮从正躺在厂房内地上休息的张某某头部碾过,致使张某某当场死亡。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12时许,在正阳县寒冻镇寒冻街北朱某甲草场内,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草场内的抓草机在草场厂房内堆放花生秧,在驾驶抓草机倒车的时候,轻信倒车不会撞到人,没有下车查看,致使抓草机右车轮从正躺在厂房内地上休息的被害人张某某头部碾过,致使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另查明,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之子朱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家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朱某某家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人丧葬费、赡养费等一切费用20万元,被害人张某某家人的表示对被告人朱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和收条各一份。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轧死张某某的铲草机的照片。2.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朱某某出生于1952年6月14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前科证明证实朱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3)抓获证明证实2015年9月21日12时许,正阳县公安局民警毛翔、王文艺在寒冻镇街北朱某甲草场内,将朱某某抓获。(4)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证实朱某某的近亲属与死者张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朱某某赔偿张某某家人20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3.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卷二P17-18)证实张某某是我哥,2015年9月21日中午12点多,我侄子张某乙给我打电话说他父亲被人开铲车轧死了,让我赶紧过来看看,于是我就放下手中农活骑着电动车赶到朱某甲草场铁棚子下面,发现我哥张某某的头已被衣服盖住了,我就想着张某某已经不行了,我就问张某乙是否报警了,张某乙哭着说没有报警,我当时认为不管是私了还是公了,必须得抓紧时间报警,于是我就用我的手机报警,没多大会派出所民警、交警大队民警先后赶到现场,朱某某怎么把人轧死的我没看见,我当时没在现场。(2)证人齐某某的证言(卷二P20-22)2015年9月21日中午12点多,我开着四轮带着装有带花生秧的花生到朱某甲草场脱花生,当时去脱花生的人很多,我们几个在后面排队的群众认为还得一会轮着我们几个人脱花生,我们几个人就到朱某甲草场铁棚子下面乘凉,我和张某某以及好多等待摘果的群众正在车尾处休息,当时张某某正在地上躺着休息,睡没睡着我不知道。这个时候朱某某就开着车从外面进入到铁棚子里面去铲花生秧子,我们几个乘凉的人就赶紧让开,当朱某某开着铲车往后倒车的时候,有人还提醒朱某某说铲车后面有人,也不知道是咋回事,朱某某继续往后倒,结果铲车轧住张某某的头了,我赶紧上前去扶张某某的头,扶没多大会张某某嘴里、鼻子、耳朵里都淌出血了,张某某就死了,有人报警了,没多大会民警赶到现场了,朱某某一听说轧死人了,就赶紧从铲车上下来,看看张某某轧的啥情况,一看张某某嘴里、鼻子里、耳朵都出血了,就认为人不行了,朱某某赶紧让人报警,并且嘴里还说他开的铲车刹车不灵,踩两下刹车也没刹住铲车。(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卷二P28-30)2015年9月21日12时许,我当时在草场内给花生脱果,当时去给花生脱果的群众很多,都在排队,天热群众就在厂房北边哪一片休息,被轧死的张某某也在那休息,朱某某开着抓草机进入厂房内把脱过果的花生秧往厂房内东面堆,堆好后朱某某向北倒车准备把车开出去,这时候我就听见人群有人在喊,人群就围着抓草机了,这边就听见人说轧住人了,脱花生的人都在厂房北边休息,张某某当时正躺在厂房北边的地上休息,张某某去的比较晚,从张某某去到被轧住也就二十分钟左右,张某某地多,本来就比较累,张某某就躺倒那睡着了,加上张某某的耳朵有点背,朱某某倒车群众就让开了,张某某睡着了不知道就被轧住了。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卷二P5-8)2015年9月21日12时许,我在草场开抓草机倒车轧死张某某。张某某和几个人在草场棚子下面乘凉,有站的,有坐的,花生秧子也都在棚子里面,我开着抓草机抓草朝一块堆堆,倒车时没有注意把张某某。抓草机有点小毛病,一脚踩刹车刹不住,踩两下才能刹住车,我没有驾驶证。当时在草场脱花生的人比较多,好几个人都在我开的抓钩机后面棚子下面站着,坐着乘凉聊天,我开着抓钩机慢慢的倒车,从抓钩机后面玻璃看见后面聊天的人都散开了,想着抓钩机发动机也比较响,人都应该听见了,抓钩机座位比较高看不见地上,想着没有人了,开着抓钩机就朝后倒,就听着张某某的两亲家齐某某喊起来起来,我不知道咋回事从抓钩机后玻璃看后面没有人,齐某某又喊着别倒了,后面有人,我赶紧用脚踩刹车一脚没有刹住,又踩一脚才刹着住,这时我开的抓钩机后轮右边碰着张某某的头部了,我开抓钩机时知道后边有人,看见好几个人在我开的抓钩机后面聊天,抓钩机发动机还比较响,我倒车时想着他们听见都走了,我也从抓钩机后面玻璃还看看后面没有人了,没有想到那几个站着、坐着聊天的人走了,地上还有人,我大意了,事情发生后在草场脱花生的人说张某某耳朵有点聋听不见,这几天干活累,张某某在地上睡着了。5.鉴定意见正阳县公安局(正)公(刑技)鉴(法)字(2015)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卷二P41-42)据尸检见,死者无窒息征象,死者全身损伤部位多,都很严重,死者头颅变形,颅面骨呈大面积骨折,左面部有一7*3cm的软组织挫伤,死者符合强大钝性暴力作用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检验意见:死者张某某符合强大钝性暴力作用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合议合议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事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2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正阳县司法局社会调查报告,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代 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袁志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金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