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特11号申请人高博,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宝园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人姬志利,男,汉族,1963年11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丽景花园*号楼*单元***室。申请人杨永宁,男,汉族,1958年2月24日出生,大学文化,陕西省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桥国税局家属院*号楼***室。申请人高博与姬志利、杨永宁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宝塔区非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请求对延宝区非人调字(2016)007号民事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延宝区非人调字(2016)007号民事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粟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