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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545号

唐定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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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545号罪犯孟栩冉,男,1998年4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兰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维持兰州市西固区人���法院对被告人孟栩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并处罚金500元的刑事判决。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孟栩冉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五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孟栩冉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孟栩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荣

代理

审判员  史晨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