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东民初字第449号原告刘永珍,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魏海忠,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珍与被告魏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珍于2016年2月2日以被告魏海忠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昌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桐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