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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东民初字第449号

原告刘永珍与被告魏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永珍,魏海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东民初字第449号原告刘永珍,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魏海忠,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珍与被告魏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珍于2016年2月2日以被告魏海忠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昌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桐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