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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402号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402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尹九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