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402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尹九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辉 来源:百度“”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402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尹九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