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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终字第839号

邱宝藏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邱宝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终字第83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宝藏,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石狮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副主任科员,住石狮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辩护人吴国阜,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志强,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宝藏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1530号刑事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邱宝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二、追缴被告人邱宝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六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邱宝藏不服,以其受到疲劳审讯,所作有罪供述系非法证据,原审程序严重违法等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其无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邱宝藏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4)狮刑初字第153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志同

审 判 员  张 黛

代理

审判员  夏 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凌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