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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182号

范飞利与宝鸡富士特钛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飞利,宝鸡富士特钛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182号申请执行人范飞利。被执行人宝鸡富士特钛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案字(2015)第328号裁决书受理执行范飞利与宝鸡富士特钛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87100.88元等。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小强代执行员 赵睿光代执行员 陆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易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