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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抗7号

邵某某与陆某1(K)、陆某2(S)、陆某3(J )、陆某4(T)法定继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邵某某,陆某1,陆某2,陆某3,陆某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抗7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某某,男,193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陆某1(K),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台湾居民,现住美国。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陆某2(S),女,1992年3月8日出生,美国国籍,现住美国。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陆某3(J),女,1997年12月1日出生,美国国籍,现住美国。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某4(T),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美国国籍,现住美国。申诉人邵某某与被申诉人陆某1(K)、陆某2(S)、陆某3(J)、陆某4(T)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2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邵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沪检民(行)监[2015]3100000011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庆

审 判 员  朱蔚云

代理

审判员  宗 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