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张俊亚,男,生于1974年1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委托代理人常树山,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莎,女,生于1986年1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告张晓飞,男,生于1981年6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告代忠亚,男,生于1976年8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亚诉被告王莎、张晓飞、代忠亚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亚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俊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张俊亚承担。
审 判 长 宋 亚 红
审 判 员 孙 国 丽
人民陪审员 吉 洪 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琳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