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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494号

张俊亚与王莎、张晓飞、代忠亚借款担保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俊亚,王莎,张晓飞,代忠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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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张俊亚,男,生于1974年1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委托代理人常树山,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莎,女,生于1986年1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告张晓飞,男,生于1981年6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告代忠亚,男,生于1976年8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亚诉被告王莎、张晓飞、代忠亚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亚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俊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张俊亚承担。

审 判 长 宋  亚  红

审 判 员 孙  国  丽

人民陪审员 吉  洪  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琳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