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知初字第954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一春,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一品香茶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兴旺街288号嵊州。经营者:俞剡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嵊州市一品香茶行(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市一品香茶行(个体工商户)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沈和平
代理
审判员 张万江
代理
审判员 单明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