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64号申请人唐良翠,女,汉族,生于1956年2月7日,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李辅刚,男,汉族,生于1948年12月9日,住重庆市开县。申请保全人唐良翠与被保全人李辅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唐良翠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保全人唐良翠撤回申请。
代理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焕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