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605号原告韩桂花,农民。委托代理人左晓娜,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茂合,农民,现在潍北监狱五监区一分区服刑。
原告韩桂花与被告徐茂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审查,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被莱西市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告徐茂合被刑事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桂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9元,退还原告韩桂花。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海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