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412-3号原告张秀琴,女,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第二水泥厂退休职工,现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六委一组。委托代理人于丽梅,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六委一组。被告于尚学,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铁通哈尔滨分公司阿城电信局退休职工,现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六委一组。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412-1号财产保全裁定、于2015年8月10日作���(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412-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应解除财产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告于尚学工资款人民币93,000.00元(工商银行账号3500004101010502222)及住房公积金的冻结;
二、解除于丽梅存款人民币2万元(账号为160410121001158656)的冻结;
三、对张秀琴的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河南街河南委1组平房的房屋(房他证哈字第阿号YT201507011)、隋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镇泉塔小区4#楼5单元202室的房屋(房他证哈字第阿号YT201507016)、史忠梅的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镇河南街河南委3组平房(房他证哈字第阿号YT201507015)的担保予以��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任秀华
人民陪审员 孔红伟
人民陪审员 王 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肖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