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财保8号申请人包步方。被申请人朱志高。被申请人郝爱华。被申请人无锡市志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街道山联村。法定代表人朱志高,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无锡市国泰彩板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解放村。法定代表人朱国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包步方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志高、郝爱华、无锡市志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高公司)、无锡市国泰彩板型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志高、郝爱华、志高公司、国泰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包步方负担,申请人包步方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包步方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陆凌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见习
书记员 唐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