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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执108号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偃师市嘉升塑业有限公司、张应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偃师市嘉升塑业有限公司,张应茹,张巧红,位淑然,武运其,李方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董事长。被执行人偃师市嘉升塑业有限公司,住偃师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张应茹,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应茹。被执行人张巧红。被执行人位淑然。被执行人武运其。被执行人李方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178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偃师市嘉升塑业有限公司,张应茹,张巧红,位淑然,武运其,李方方银行存款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偃师市嘉升塑业有限公司,张应茹,张巧红,位淑然,武运其,李方方应当承担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12月14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