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93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丹丹,何洪亮,郸城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亢某甲,女,汉族,1991年3月16日出生。被告亢某乙,男,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被告丁某某,女,汉族,1964年11月1日出生。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亢某甲、亢某乙、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亢某乙自愿退还给原告黄某某婚约礼金一万元。原告黄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此两清。本案诉讼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朱 莹陪审员 丁法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田智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