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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执56-2号

董素英、杨依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素英,杨依安,张伟,韩念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56-2号申请执行人董素英,女,1964年10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杨依安,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张伟,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韩念东,男,1978年6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董素英与杨依安、张伟、韩念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鱼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念东的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翟庆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