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357号
原告:辽宁爱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彤,系辽宁德民达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孙宏新,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浩,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辽宁爱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金京玉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陈颖、
人民陪审员张国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爱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爱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0.08元,减半收取6880.04元,由原告辽宁爱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金京玉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张国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