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582号原告骆铁山,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被告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东浦镇环南路。法定代表人汤小牛,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骆铁山与被告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铁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铁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见习
书记员 黄晓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