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5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洋,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勃利县。被执行人潘文英,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洋与被执行人潘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2月2日,被执行人潘文英尚欠申请执行人柳洋借款120000元、利息8960元(按本金120000元按年利率5.6%的四倍,自2015年2月26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25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39.5元、财产保全费118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潘文英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潘文英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曹辉
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陆海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