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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刑初字第111号

黄某甲、项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当事人
黄某甲,项某,刘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