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28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