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刑更280号罪犯张俊杰,男,1971年11月7日生,吉林省通化市人,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二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俊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2013年1月经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张俊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监狱表奖2次,并积极履行部分罚金刑。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张俊杰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悔改表现突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俊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鹏
审 判 员 王 红
代理
审判员 张丽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邹金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