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453号罪犯于海深,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海城市人,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鞍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于海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4月25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2012年6月5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3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刑期至2017年9月3日止。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于海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积分5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于海深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积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于海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海深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庆福
审判员 华云捷
审判员 徐凤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