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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执监6号

孙岩与桓仁志成食用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岩,桓仁志成食用菌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5执监6号申请执行人孙岩,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被执行人桓仁志成食用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岩与被执行人桓仁志成食用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2)执字第209号立案执行(2011)桓民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视本案具体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桓民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由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宝玉

审判员  房国军

审判员  杜长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阚 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