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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保156号

孙东华与李风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东华,李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保156号原告孙东华,女,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李风,女,53岁,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孙东华诉李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东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风银行存款203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李风银行存款203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瑞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侯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