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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民初95号

孙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95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7日,住四川省达县。被告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2月5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