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95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7日,住四川省达县。被告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2月5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璐 来源:
孙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95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7日,住四川省达县。被告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2月5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