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487-3号申请执行人王云霞。被执行人武汉市晶晶养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聂世江。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云霞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晶晶养殖有限公司、聂世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晶晶养殖有限公司、聂世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晶晶养殖有限公司在红安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有租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武汉市晶晶养殖有限公司在红安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每年的租金收入42万元,共计扣留160万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建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何晓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