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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537号

四川奇俊起重机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奇俊起重机机械有限公司,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奇俊起重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黄连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3487958-7。

法定代表人:张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XX,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17日,住四川省通江县松溪乡赵坪村2组107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70317127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旌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XX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叁拾壹万元整(小写:3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邹赤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覃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