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298号罪犯王战松,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驻刑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战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豫法刑四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止。该犯于2012年4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呈报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战松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6月16日中午,被告人王战松伙同他人一同到遂平县华强公司找领班刘纪宏,索要工资。后该犯与被害人发生争吵,该犯与张海超等人对被害人刘纪宏拳打脚踢,张海超拾起一水泥凝块砸被害人头部一下,致被害人倒地,头部出血。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罪犯王战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战松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战松减去刑期一年一个月。刑满日期: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