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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刑初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3刑初25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持有A2型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和朋友屈某某、赵某某等人在攀枝花市西区大水井“杀牛场”火锅店吃饭,20时许其妻子李某乙也来到火锅店一起吃饭,期间李某甲饮用了两瓶左右山城国宾啤酒。饭后屈某某和赵某某散步回家,李某甲驾驶小型轿车搭载李某乙回西区。21时47分许,李某甲驾驶小型轿车行至攀枝花市西区北京华联超市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交警当场对李某甲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进行检测,经检测李某甲的酒精含量结果为255.3MG/100ML,随后其被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采集血液样本待检。经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5.7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中醉酒后驾车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饮酒驾车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具体案情,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对李某甲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仪测试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李某甲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照相;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人屈某某、赵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杨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杜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