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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1573号

李桂华与新宁县福田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桂华,新宁县福田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1573号原告李桂华,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委托代理人蒋新桥,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宁县福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新宁县回龙镇井坡岭社区。法定代表人徐运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常华,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先虎,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华与被告新宁县福田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桂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李桂华负担。

审判员  刘占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