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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恢14号

丁宝林与杨少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宝林,杨少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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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丁宝林,男,1965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杨少军,男,1974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少军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少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少军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少军的工程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范永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冯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