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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490-1号

王某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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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49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卜某,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卜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过程中,被执行人卜某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红奎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贺兴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