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49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卜某,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卜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过程中,被执行人卜某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红奎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贺兴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