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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1921号

王玉东申请执行任永刚、吴帮祥、胡益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东,任永刚,吴邦祥,胡益铭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1921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东,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任永刚,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吴邦祥,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胡益铭,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玉东与被告任永刚、吴帮祥、胡益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9618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马  云  疆

审 判 员 熊    鹰

代理

审判员 刘  宏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阿依鲜姆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