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1921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东,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任永刚,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吴邦祥,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胡益铭,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玉东与被告任永刚、吴帮祥、胡益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9618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马 云 疆
审 判 员 熊 鹰
代理
审判员 刘 宏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阿依鲜姆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