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847号申请执行人蒋月芬,女。被执行人谭林发,男。被执行人李青,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二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谭林发、李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谭林发、李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林发、李青的银行存款32673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魏益红
审判员 陈春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