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365号罪犯夏运德,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2008年9月18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固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认定夏运德犯抢劫判下有期徒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
二○一九年六月十五日止。于2008年10月13日送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夏运德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1989年7月至11月间,该犯伙同他人窜至固始县汪棚乡老胡村等地抢劫三起,抢劫手表、香烟及现金733元。1988年至1989年该犯伙同他人窜至固始县胡族镇、汪棚乡等地盗窃作案33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罪犯夏运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6次,2014年1月获得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河南省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半年评审良好以上达到一半以上。周期积分106.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夏运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夏运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
二○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