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奇俊起重机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旌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XX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叁拾壹万元整(小写:3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邹赤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覃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