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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504号

曹安与贾建春、徐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安,贾建春,徐华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504号原告曹安女。被告贾建春。被告徐华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安女(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贾建春、被告徐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晓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严月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