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504号原告曹安女。被告贾建春。被告徐华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安女(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贾建春、被告徐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晓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严月辉 来自:
曹安与贾建春、徐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504号原告曹安女。被告贾建春。被告徐华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安女(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贾建春、被告徐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晓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严月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