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02号
原告:孙某某,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代理人:杜林,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於某某,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打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玉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