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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834-2号

1834董志芬与蒋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志芬,蒋鸣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834-2号原告董志芬,女,1979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蒋鸣锋,男,198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董志芬诉被告蒋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志芬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志芬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董志芬撤回对蒋鸣锋的起诉。受理费2319元(已减半收取),由董志芬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柳青

人民陪审员  堵盘华

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