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834-2号原告董志芬,女,1979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蒋鸣锋,男,198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董志芬诉被告蒋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志芬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志芬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董志芬撤回对蒋鸣锋的起诉。受理费2319元(已减半收取),由董志芬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柳青
人民陪审员 堵盘华
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