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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238-2号

王红光与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红光,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238-2号

原告:王红光。

被告: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昭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光与被告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王红光的申请于2016年1月28日依法作出(2016)鲁0521民初23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的债权93640元,现××要求偿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存被告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的债权93640元到垦利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卫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郝建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