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民初748-1号

王雪丽与王莉、梁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雪丽,王莉,梁春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748-1号原告王雪丽,女,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被告王莉,女,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被告梁春风,男,汉族,1969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丽与被告王莉、梁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丽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春风、王莉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梁春风、王莉银行存款30000元;

二、查封担保房产一处(房产所有人赵峰,房产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06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鞠洪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英豪 微信公众号“”